中国法院新闻讯(班学强)8月15日清晨,刚上班,一位白发苍苍的爷爷就到了拜城县法院执行庭,颤抖着双手,神情凝重的向法官说着:“法官,能执行我的退休金么,我今年六十多岁退休在家,每个月有3000元左右的退休金,因老伴治病借了别人钱,现在没钱还人家,被起诉到了法院,目前已进入执行阶段。我不是不想还钱,实在是家徒四壁,法院能执行我的退休金还债吗?”
执行法官看到这么有诚信的被执行人,耐心的解释着:“首先,对于双方在自愿情况下签订的借款合同,法律是予以保护的。根据你提供的情况,借款人已向你支付了借款,你有按照约定按期偿还的义务。依据我国《民事诉讼法》第219条规定,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人民法院有权扣留、提存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。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。执行法院可预留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费后,扣留你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。你也可与执行申请人协商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。”
解释完后,执行法官立即通知了申请执行人,在双方商议之后,双方达成和解协议。这位被执行人老爷爷也漏出了笑容,以表谢意,并说道:“你好心好意的给我借钱,让我老伴治病,我不会不还你的钱的,谢谢你,谢谢法官,给了我一个还钱的办法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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