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持欠条追索劳动报酬 无需劳动仲裁前置

发布时间:2018-12-17  来源:中国法制新闻网  字体大小[ ]

  2015年期间,曹某等人为成某公司在阜康市某工地进行劳务施工。后成某公司共欠曹某等人工资600余万元。

  成某公司向曹某等人出具欠条,载明欠曹某等人劳务工资600余万元,加盖了成某公司项目部公章。

  2018年曹某等人持欠条向阜康市人民法院起诉,追索劳动报酬。后判决由成某公司向曹某等人支付劳动报酬600余万元。

  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三条的规定: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,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,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,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。

  本案中,双方当事人已经就未支付的报酬达成一致,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了欠条,双方形成合法债权债务关系。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,无需前置申请劳动仲裁,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。(作者:黄爱玲)

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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